住宿条款和条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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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条款和条件
第一条(适用范围)
- 本酒店与宾客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均应遵守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执行。
- 本馆在不违反法律及习惯的范围内达成特别约定的,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以该特别约定为准。
第二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 希望与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必须向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 客人姓名
- 住宿日期和预计抵达时间
- 住宿费(原则上按附表1基本住宿费计算)
- 申请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 本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间要求在前项第 2 项规定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酒店将在提出要求时将其视为已申请新的住宿合同。
- 如果您想在酒店与您的宠物申请住宿合同,请向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 住宿宠物姓名、年龄、性别、品种、疫苗接种史
- 本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3条(住宿合同等的订立)
-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规定的申请时成立。但博物馆证明未同意者,不在此限。
- 依照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须缴纳酒店规定的申请费,该申请费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的情况下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为限。以酒店指定日期为准。
- 申请费首先适用于住宿客人最终需要支付的住宿费用,如果出现适用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情况,申请费将适用于取消费用,然后适用于住宿费用。如有剩余,在按第十二条规定缴纳费用时予以退还。
- 如果未在酒店根据同项规定指定的日期之前缴纳第 2 项规定的申请费,则住宿合同无效。然而,这仅适用于酒店在指定支付申请押金的截止日期时通知客人的情况。
第四条(无需缴纳申请费的特别协议)
- 尽管有前条第 2 款的规定,旅馆可以接受特别协议,其中在合同签订后无需支付同款规定的申请费。
- 本酒店受理住宿合同申请时,未要求支付前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或未明确申请押金的支付日期的,将被视为接受住宿合同。前款规定的特别协议。
第五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 当住宿申请不符合这些条款和条件时。
- 当因满员而没有可用房间时。
- 认为住宿者有可能做出违反住宿相关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时。
- 当寻求住宿的人被认为属于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项时:
- 《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不当行为法》(1991 年第 77 号法)第 2 条第 2 项定义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如第 2 条定义,同条第六款 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准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是控制商业活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时。
- 其高管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 当打算过夜的人做出对其他客人造成严重不便的行为时。
- 当寻求住宿的人被明确诊断为患有传染病时。
- 对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住宿时。
- 符合佐贺县饭店业条例第13条规定的情况时。
- 如果您携带宠物入住我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我们可能不同意签订住宿合同:
- 当酒店确定入住酒店的宠物可能对其他客人或访客造成滋扰(攻击、咬人、追逐、吠叫等)时
- 如果不能证明留宿宠物在过去一年内接种过狂犬病疫苗和5种疫苗。
- 当留宿的宠物有可能感染传染病时。
- 属于本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时。
第6条(住宿客人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 客人可以通过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 因住宿客人自身原因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酒店指定申请费的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住宿客人在付款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将按照附表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是,本酒店接受第4条第1项规定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酒店在接受该特别约定时,会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有义务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但仅限于偶尔的情况。
- 如果客人在入住当天晚上 8:00 之前(如果客人提前指定了预计抵达时间,则在预定抵达时间后 3 小时)未联系酒店而未抵达,酒店可能会终止住宿合同视为已被客人取消。
第七条(本馆解除合同的权利)
-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可以取消住宿合同。
- 当住宿客人被认为有可能做出违反住宿相关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时,或被认定为住宿客人有此类行为时。
- 当客人被认为属于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时:
- 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关联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是控制商业活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时。
- 其高管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 当客人的行为给其他客人造成严重不便时。
- 当明确确认客人患有传染病时。
- 对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住宿时。
- 符合佐贺县饭店业条例第13条规定的情况时。
- 在卧室睡觉时吸烟、乱动消防设备等、或不遵守酒店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仅限于防火所需)时。
- 携带宠物入住本酒店时,如果宠物有下列情况之一,住宿合同可能会被解除。
- 当酒店确定入住酒店的宠物可能会给其他客人或访客带来麻烦(攻击、咬伤、追逐、不必要的吠叫等)时。
- 如果不能证明留宿宠物在过去一年内接种过狂犬病疫苗和5种疫苗。
- 当留宿的宠物有可能感染传染病时。
- 属于本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时。
- 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尚未提供给住宿客人的住宿服务等,不向住宿客人收取费用。
第八条(住宿登记)
- 客人必须在入住当天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 客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 对于外国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
- 出发日期和预定出发时间
- 本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如果您携带宠物入住我们酒店,请登记以下信息。
- 住宿宠物姓名、年龄、性别、品种、疫苗接种史
- 本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如果客人打算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则客人必须在登记时按照规定提前出示这些费用前段所述。
第9条(客房使用时间)
- 客人可以在下午 3:00 至次日上午 11:00 期间使用酒店的客房。但是,如果您连续入住,则除抵达当天和出发当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酒店也可以在同款规定的时间以外接受客房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但是,最长延长至 12:00)
- 每间客房【主屋】5,000日元(不含税)/小时【88别墅】10,000日元(不含税)/小时
- 希望在前款规定的时间以外使用客房的客人必须在前一天晚上 10:00 之前提出申请。
第十条(遵守使用规则)
- 客人在酒店内时必须遵守酒店制定并张贴在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第十一条(营业时间)
- 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各地公告牌、客房信息等公布。
- 前台服务时间
- 没有宵禁
- 前台服务7:00-24:00
- 餐饮(设施)服务时间(基本)
- 早餐 8:00、9:00
- 晚餐 18:00、19:00
- 辅助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 浴场 15:00-24:00, 6:00-11:00
- 茶吧 20:00-24:00
- 前项时间如有必要,得临时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通过适当的方式通知您。
第十二条(费用的缴纳)
- 住宿客人需支付的住宿费等详情如附表1所示。
- 前款的住宿费等的支付,应在住宿客人退房时在前台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例如旅行支票、住宿优惠券、信用卡等。应酒店要求。
- 即使在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并且客人能够使用房间后客人自愿选择不入住,仍将收取住宿费。
第十三条(我馆的责任)
- 对于因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而给客人造成的任何损失,酒店将予以赔偿。但非因酒店原因造成的损坏则不在此限。
- 我们的酒店设有旅馆责任保险,以应对火灾等罕见事件。
第十四条(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 如果酒店无法为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房间,酒店将在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其他同等条件的住宿设施。
- 如果本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则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本酒店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取消费用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适用于损害赔偿金额。但若非酒店原因无法提供客房,则不予支付补偿费。
第15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 如果客人留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丢失、损坏或其他损坏,酒店将赔偿损失,除非损坏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客人申报物品的类型和价值而客人没有这样做,酒店将赔偿最多10万日元的损失。
- 若因酒店故意或过失造成客人携带至酒店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未存放在前台而丢失、损坏或以其他方式造成的,酒店将予以赔偿对于伤害。但是,对于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种类和价值的物品,酒店将赔偿最高10万日元的损失,除非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十六条(旅客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客人入住前到达酒店,酒店仅在客人抵达前同意的情况下负责寄存行李,并在客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将行李交给客人。前台。
- 退房后,如果客人的行李或私人物品留在酒店内,住宿设施原则上将等待业主的询问并请求指示。如果没有失主指示或无法确认失主身份,贵重物品将被保留最多7天(包括发现之日),然后运送到最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将在事后处理。一个月。 。但食物、饮料、香烟、杂志等将在当天处理掉。
- 前2项的情况下,本酒店保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按照前条第1项的规定执行;在第1项的情况下,按照第2项的规定执行。前项情况,依同条规定,依第一项规定办理。
- 为了根据物品的性质妥善处理遗留的行李或个人物品,本住宿将自行检查物品,并在必要时将其返还给主人或按照前项所述返还。客人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七条(停车责任)
- 当客人使用酒店的停车场时,酒店租用该停车位,并且无论车辆钥匙是否委托给客人,酒店都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若酒店在管理停车场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客人的责任)
- 如果酒店因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遭受损失,客人将需要向酒店赔偿损失。
- 如果因客人在客房内吸烟(包括电子烟)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客房难以出售,我们将收取特殊清洁费和客房出售费用。
客房特别清洁费:每间30,000日元(不含税)
客房取消费 客房取消天数×30,000日元(不含税)
(注)不出售房间的天数由酒店判断确定,是酒店实际不出售的天数,但上限为5天。 - 如果客人丢失房卡钥匙,将收取 5,000 日元(不含税)的更换钥匙费用。
- 若因其他原因造成损坏,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后提出索赔。
- 如果客人或随行的宠物对客房内的设备造成损坏或造成需要清洁的污渍或损坏,且经确认后,即使在退房后,酒店仍需向酒店赔偿损坏情况。
住宿费等明细
(有关第二条第一项及第十二条第一项)
客人应付的总金额 | 分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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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费 | ① 基本住宿费 (房费+早餐/晚餐费、一价全包业务模式附带的食品和饮料以及设施设施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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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费用 | ② 店铺使用费及其他使用费 | |||
税 | A. 消费税 B. 入浴税 |
【评论】
- 基本住宿费用以前台公布的价目表为准。
- 儿童价适用于小学生以下。
- (1) 小学生按成人价格的70%收费。
- (2) 1岁至6岁儿童(婴儿)如果仅提供寝具,则为6,000日元(不含税)。
- (3) 1岁以上6岁以下的儿童(婴儿),如不提供寝具和餐食,需支付设施使用费3,000日元(不含税)。
附表二罚金(与第六条第二项相关)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的日期 | 未出现或当天出现 | 前一天 | 2~7 前一天 |
8~14 前一天 |
15~21日 前一天 |
22~30 前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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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申请人数 | 一般的 | 最多 14 人 | 100% | 80% | 50% | 30% | - | - |
团体 | 15人以上 | 100% | 80% | 50% | 30% | 十% | 十% |
【常用注意事项】
- %是违约金与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 如果合同天数缩短,则无论缩短天数多少,自通知之日起,对于因缩短住宿而未入住的第一天,将收取违约金。
- 在嬉野八八八,签约申请者人数为 15 人以上时,若其中一部分解除合同,则截至住宿日期前 8 天为止,住宿人数中的 10 人(如果在该日期之后接受申请,则接受日期) % (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 不会根据人数收取罚金。
- 对于嬉野八八八以外的住宿设施,如果解除8间以上的合同,则以入住前8天的入住人数(如果在该日期之后受理申请,则为受理日)不收取罚金相当于总数 10% 的人数(如有小数则四舍五入)。
- 此外,其他附属企业或我们的住宿设施销售的特别计划和特定组织可能会收取与上述规定不同的取消费用。